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姜松柏、田志霞與被執行人許傳海、崔新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許傳海、崔新玲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姜松柏、田志霞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許傳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成高子鎮和平村勝利屯;公民身份證號碼:230106197004042514。
被執行人:崔新玲,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成高子鎮種豬廠家屬宿舍,公民身份證號碼:230106197107242527。
執行案號:(2023)黑1282執恢63號。
執行依據:本院作出的(2015)肇東商初字223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被執行人許傳海、崔新玲給付申請人姜松柏、田志霞欠款493,097.00元,我院已強制執行到位金額22,500.00元。截止到目前,被執行人許傳海、崔新玲應償付申請執行人姜松柏、田志霞欠款470,597.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屬實并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支付執行到位款項的5%的懸賞金。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19004605279
聯系人:肇東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潘嵩
執行法院:肇東市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