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淑華與被執行人安文利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安文利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張淑華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安文利,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東市黎明鎮;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03197503135030。

執行案號:(2024)黑1282執1504號
執行依據:本院作出的(2024)黑1282民初2048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被執行人安文利給付申請執行人張淑華121,950.00元。截止到目前,被執行人安文利應償付申請執行人張淑華121,471.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屬實并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支付執行到位款項的10%的懸賞金。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19004605289
聯 系 人:夏羽
執行法院:肇東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