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盛敏與被執行人王景泉婚姻家庭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王景泉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盛敏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王景泉,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東市肇東鎮為民村前張家屯;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03198204223633。

執行案號:(2024)黑1282執1401號
執行依據:本院作出的(2022)黑1282民初2915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王景泉給付申請執行人盛敏70,000.00元。截止到目前,被執行人王景泉應償付申請執行人盛敏18,638.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屬實并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支付執行到位款項的10%的懸賞金。
懸賞期限:案件執行完畢。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19004605289
聯 系 人:夏羽
執行法院:肇東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