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廣大參保群眾:
臨近年底,為防止對醫保門診統籌政策的誤解和不當宣傳,避免出現誘導參保群眾集中突擊違規刷卡結算的現象,確保醫藥資源合理使用和醫保基金安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虛假宣傳:不得向參保人員散布錯誤待遇信息,嚴禁誘導參保人員不合理就醫購藥。
(二)規范診療行為:不得為“清空”門特(門診特殊疾病)和門統(門診統籌)額度而開具不必要的處方或違規售藥。
(三)合理合規服務:不得為非門診統籌待遇享受人員提供違規醫療服務。
(四)保護個人隱私:不得收集、滯留參保人的醫療保障憑證。
(五)杜絕誘導消費:不得通過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誘導參保人購藥。
(六)真實報銷數據:不得將非醫保藥品、非門特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可報銷項目進行報銷。
(七)禁止欺詐行為:不得傳輸虛假數據進行醫保報銷;不得為參保人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現金返還、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八)遵守協議約定:必須遵循《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等約定的其他條款以及相關服務協議條款。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一經查實,醫保部門將嚴格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直至暫停其醫保服務協議或者解除醫保服務協議,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參保人須遵守以下“五不可”原則。
(一)不可冒名使用: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復享受: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不可轉賣獲利:不得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現金返還、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冒用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
(五)不可偽造資料: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參保人,醫保部門將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嚴重的將依法按欺詐騙保處理并移交公安、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處理。
請各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群眾積極配合,共同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營造良好的醫療保障環境。
特此公告。
肇東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